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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罗丕常、刘建琼诉何伦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丕常,刘建琼,何伦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1613号原告罗丕常。原告刘建琼。委托代理人王鹏林。原告何伦涌。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丕常、刘建琼与被告何伦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丕常、刘建琼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丕常、刘建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罗丕常、刘建琼负担。审判员  谌利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莎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