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法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自严与姚胜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自严,姚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张自严,农民。被执行人姚胜平,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自严与被执行人姚胜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姚胜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2014)乐民一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姚胜平于2015年4月29日自动按照生效判决内容确定的义务将本案标的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乐业县人民法院(2014)乐民一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永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宝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