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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法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自严与姚胜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自严,姚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张自严,农民。被执行人姚胜平,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自严与被执行人姚胜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姚胜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2014)乐民一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姚胜平于2015年4月29日自动按照生效判决内容确定的义务将本案标的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乐业县人民法院(2014)乐民一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永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宝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