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玉明与张祖飞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明,张祖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634号原告:陈玉明,男,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张祖飞,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明诉被告张祖飞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详,无法送达,本院视为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玉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春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