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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玉明与张祖飞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明,张祖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634号原告:陈玉明,男,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张祖飞,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明诉被告张祖飞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详,无法送达,本院视为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玉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春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