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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申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桂英与赵汝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桂英,赵汝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申字第004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桂英,女,1972年9月21日出生,个体经营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汝平,男,1948年3月1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王桂英因与被申请人赵汝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11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桂英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没有事实根据,更没有法律根据,完全是个人的偏激臆断。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没有做到公平、公正审判,故申请人希望贵院能够重新审查事实,详细了解事实经过,给予申请人一个公正的判决。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王桂英与赵汝平在《房屋租赁协议》期限届满后,未续签书面租赁合同,且王桂英早自2007年1月起未再支付租金,故双方在租赁协议期满后已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王桂英主张上述期间经营损失,缺乏依据。一、二审法院所作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王桂英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桂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桂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 波审 判 员  蔡 宁代理审判员  常志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晨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