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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喇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诉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张xx。委托代理人杨xx。被告周xx。原告张xx诉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吵架,被告性格特殊,经常动手打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要求原告一次性给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111600元。达不到我的条件,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双方于2009年农历12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不久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名子女。双方婚后感情较好。2014年2月两人关系紧张。2015年2月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时间较长并且生育了子女,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如果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继续维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xx与被告周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鹏翼审判员  彭九军审判员  徐晓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