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义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董发婷诉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发婷,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执字第142号申请人董发婷,女,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负责人杨郑铭,该公司总经理。董发婷诉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4)义民初字第7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董发婷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18.5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照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