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玉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厉晓成与张镒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晓成,张镒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玉商初字第36号原告厉晓成。被告张镒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厉晓成与被告张镒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厉晓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厉晓成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晓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厉晓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凯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