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房素梅、王新宇等与王久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素梅,王新宇,王久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房素梅。原告王新宇。被告王久满。本院在审理原告房素梅、王新宇与被告王久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递交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建 来审 判 员 李 怀 刚人民陪审员 赵术东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冬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