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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房素梅、王新宇等与王久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素梅,王新宇,王久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房素梅。原告王新宇。被告王久满。本院在审理原告房素梅、王新宇与被告王久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递交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建     来审 判 员 李     怀     刚人民陪审员 赵术东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冬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