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台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珍招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珍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海法台特字第8号申请人:陈珍招,女,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申请人陈珍招申请宣告李华虎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珍招称:申请人陈珍招与被申请人李华虎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8日凌晨0时许,“浙椒渔76098”拖虾渔船在197海区(东经122°46′00″,北纬29°18′630″)作业时,李华虎不慎掉入水中,经4个多月在海上寻找,至今未找到,其已无生还可能,故请求依法宣告李华虎死亡。经查:李华虎,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原住浙江省温岭市石塘镇里西村120号,系“浙椒渔76098”船船员,与申请人陈珍招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8日凌晨0时许,李华虎随船在197海区(东经122°46′00″,北纬29°18′630″)作业时落海失踪,至今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6日登报发出寻找李华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华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华虎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且本院公告寻找亦无果,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华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茜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