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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赞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正定汽车与郭爱菊借款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赞皇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赞执字第187号郭爱菊、郭占菊、范月香:你三人与正定县柳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的(2014)石民四终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正定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委托我院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三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正定县柳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及相应利息。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812元,案件受理费860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特此通知承办人:赵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胜飞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