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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7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北京宏德新型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与李长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7996号原告北京宏德新型塑胶管业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李长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宏德新型塑胶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长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宏德新型塑胶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北京宏德新型塑胶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 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