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洪伟、李宇、常宝峰、李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张洪伟,李宇,常宝峰,李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行长。委托代理人纪中丰。被执行人张洪伟。被执行人李宇。被执行人常宝峰。被执行人李坤。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洪伟、李宇、常宝峰、李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洪伟未自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家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夏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