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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仲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韩翠华申请执行吴思国、韩春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翠华,吴思国,韩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仲保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韩翠华,女,汉族。被执行人:吴思国,男,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被执行人:韩春华,女,汉族,广元市利州区。广元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韩翠华申请与被申请人吴思国、韩春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韩翠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思国、韩春华在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征收中心的拆迁补偿款450000元。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韩翠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吴思国、韩春华在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征收中心的拆迁补偿款45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韩翠华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上西办事处金轮南路则天新景1栋1-4-5号(广房权证城字第20120222017**号)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何 青审 判 员 : 李 岩人民陪审员 :黎春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 程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