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三初字第2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赵金钢诉被告张建明、崔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钢,张建明,崔晓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256-4号原告:赵金钢。被告:张建明。被告:崔晓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钢诉被告张建明、崔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110000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崔晓文在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中支行账号621××××××账户银行存款11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