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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马尤素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尤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30号罪犯马尤素,男,生于1975年1月1日,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临夏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受监狱记功2次,表扬4次,积分25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尤素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5月3日起至2026年5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金    瓶审判员 朱迎代理审判员吴贵裕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