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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金荣与被告李华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荣,李华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21号原告张金荣,女。被告李华芝,女。原告张金荣与被告李华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张金荣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金荣的起诉。诉讼费975元,退还原告张金荣。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青审 判 员  夏喜军人民陪审员  马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运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