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梅某与被告贺某东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贺某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866号原告梅某,女。被告贺某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与被告贺某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某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梅某负担。审判员 胡志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英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