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逄元成与周立国、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元成,周立国,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909号原告逄元成。被告周立国。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逄元成与被告周立国、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对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