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燕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428号原告燕某,女,汉族,1970年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玉楼,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汉族,1971年8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燕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燕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燕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红人民陪审员 张秀荣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小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