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武汉中和节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艺科达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中和节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艺科达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48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中和节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林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艺科达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小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武汉中和节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和节能科技公司)诉被告武汉艺科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艺科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鄂黄陂罗民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中和节能科技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1、由被执行人武汉艺科达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中和节能科技公司清偿货款1264197.20及利息。2、由被执行人武汉艺科达公司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670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履行清偿货款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义务。2015年,本院依法在金融机构、房产登记管理及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武汉艺科达公司信息,该被执行人武汉艺科达公司的财产被另案查封,且另已进入依法评估、拍卖程序。同年5月5日,本院依法作出了(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486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武汉艺科达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5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486号执行案件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等待另案的处理结果,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罗民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罗民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