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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5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治伦与被告张治文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伦,张治文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5625号原告张治伦,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江北区鱼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治文,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袁彬,重庆丰毅律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治伦与被告张治文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治伦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治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治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张治伦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冉文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