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2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成与赤峰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赤峰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2167号原告张成,男,34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被告赤峰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范德保,经理。原告张成诉被告赤峰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赤峰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4898元。2014年10月3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1枚。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劳动报酬4898元。被告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欠据,证明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4898元。对原告提交的欠据,能客观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4898元。2014年10月3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1枚。此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张成为被告赤峰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被告赤峰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张成劳动报酬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赤峰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依法支付原告张成劳动报酬,原告张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赤峰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成劳动报酬48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