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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德喜与郑长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黄德喜,郑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1684号申请执行人:黄德喜。被执行人:郑长明。申请执行人黄德喜与被执行人郑长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长明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黄德喜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长明支付执行款人民45133.52元及延迟履行期间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29元、执行费1559.88元。2015年4月28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郑长明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交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45133.52元及延迟履行期间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29元、执行费1559.88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郑长明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德喜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16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