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贵宝与凡尔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张贵宝,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花桥镇。被执行人:牟有龙,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旗塘小区。被执行人:凡尔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东湾路。法定代表人:胡志宏,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中民一终字第00958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凡尔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茂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家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