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会章与郭志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会章,郭志新,阮建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张会章,男,1974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郭志新,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第三人阮建轻,女,1968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会章与被执行人郭志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志新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与其妻阮建轻解除婚姻关系,规避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阮建轻为被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该案中被执行人郭志新虽与其妻阮建轻解除了婚姻关系,但郭志新所欠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阮建轻亦应承担偿还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阮建轻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阮建轻应于本裁定送达时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会章煤款1021550元及自2013年8月8日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三、逾期执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苑雷英审判员 陈东升审判员 付雪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广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