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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牟执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何桂香申请执行铁恒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桂香,铁恒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牟执字第169-1号申请执行人何桂香,女,195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中牟县城关镇官渡大街249号。被执行人铁恒亮,男,1977年8月5号出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牟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于2004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铁恒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铁恒亮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072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1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铁恒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铁恒亮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元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