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牟执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何桂香申请执行铁恒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桂香,铁恒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牟执字第169-1号申请执行人何桂香,女,195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中牟县城关镇官渡大街249号。被执行人铁恒亮,男,1977年8月5号出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牟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于2004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铁恒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铁恒亮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072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1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铁恒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铁恒亮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元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