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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行不受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朱宝岐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宝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不受字第3号起诉人朱宝岐,农民。2015年5月11日,本院收到朱宝岐的起诉状,要求补给起诉人及其家人24.06亩耕地。赔偿起诉人及其家人11年的24.06亩损失。每亩承包费1200元计人民币317592元。给起诉人造成的11年的上访误工费、车费、饭费、住宿费,给起诉人造成的精神损失费每年2万元共计22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朱宝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占禄审 判 员  郝国庆代理审判员  董宏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槐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