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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吴法民一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肖少平、李敏与彭华坤、彭伟明、伍学超确认合同无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少平,李敏,彭华坤,彭伟明,伍学超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吴法民一初字第119号原告:肖少平,女,193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原告:李敏,女,196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志毅,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吴川市司法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华坤,男,35岁,汉族,吴川市人。被告:彭伟明,男,33岁,汉族,吴川市人。第三人:伍学超,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吴川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少平、李敏诉被告彭华坤、彭伟明、第三人伍学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少平、李敏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少平、李敏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肖少平、李敏负担。审判长  张振明审判员  郭帝水审判员  玄月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