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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行诉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春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润行诉初字第00008号起诉人王春明。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收到起诉人王春明以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镇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王春明诉称:本人家庭以及住宅和菜地受到希码公司建设施工行为影响,于2012年3月至4月去国土局举报,后该局也对我作出了回复。2014年11月我向国土局申请公开以上违法用地施工行为立案查处的档案信息,根据其2014年12月的回复得知,其居然对上述我的举报没有立案查处,这是严重的违法渎职行为。我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市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和上级政府机关对所属国土部门的错误工作行为拒不进行管理等,其行为已违法。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国土局不履行查处违法占地建设的行为违法;2、依法确认被告市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和上级政府机关对所属国土部门不履行查处违法占地建设工作的错误工作行为拒不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和纠正错误、违法的决定、命令的行为违法;3、并赔偿因此违法行为给原告家庭造成的精神和财产损失,并责令其履行职责将涉案土地恢复原状,返还给原告家庭。本院认为,王春明起诉状中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和第二项诉讼请求前半部分即依法确认被告市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为违法,均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在修改诉状后可予以立案。王春明起诉状中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后半部分即依法确认被告市政府作为上级政府机关的行为违法,根据有关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不属于基层法院管辖,本院不应予以立案。王春明起诉状中第三项诉讼请求未明确行政赔偿的数额,诉讼请求不具体,不应予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春明起诉状中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后半部分和第三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 勋审判员 许 军审判员 张忠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