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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开洪与倪新安、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洪,倪新安,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1067号原告:王开洪。委托代理人:郑师玲,定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金菊,定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律师。被告:倪新安。被告: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住所地定远县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志明,检察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公司,住所地定远县定城镇人民路2号。负责人:冯新义,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学琪,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开洪诉被告倪新安、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开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开洪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开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少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勤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