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刘宾芳诉康乐、武丽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225号原告刘宾芳。被告康乐。被告武丽娟。上列原告刘宾芳诉被告康乐、武丽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刘宾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宾芳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宾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宾芳承担。审判员 周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