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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刘宾芳诉康乐、武丽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225号原告刘宾芳。被告康乐。被告武丽娟。上列原告刘宾芳诉被告康乐、武丽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刘宾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宾芳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宾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宾芳承担。审判员  周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