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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晓与黄骅市驰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黄骅市驰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922号原告:刘晓,农民,驻河北省黄骅市常郭镇寺上村。委托代理人:夏金树,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骅市驰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刘晓诉被告黄骅市驰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黄骅市驰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无法送达,原告刘晓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骅市驰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撤回对被告黄骅市驰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2元,由原告刘晓承担。审判长  魏云良审判员  吕旭礼审判员  丁金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玉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