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催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常州市天球轴承有限公司、冯年江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天球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张湾民催字第00002号申请人常州市天球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张家坝村。法定代表人冯年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常州市天球轴承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请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请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十堰市得尔源工贸有限公司,付款人为十堰农商行红卫支行,收款人为十堰翔川零部件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2月6日,票号为31400051/23914993号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天球轴承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晓建审判员 张解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中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