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行非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郧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柏某、陈某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柏龙,陈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行非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贵洲,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柏龙,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瑞,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柏龙、陈瑞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2月10日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3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柏龙、陈瑞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2806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