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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葛云飞与菏泽金鼎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云飞,菏泽金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开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葛云飞,市民。被执行人菏泽金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和平路。法定代表人李胜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圣文,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菏开民初字第87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菏开民初字第8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广科审判员  宋时灿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秋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