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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初字第2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杨林与李代强、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2136号原告杨林,男,生于1972年9月4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李代强,男,生于1974年2月6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王平,女,生于1975年2月17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杨林与被告李代强、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林于2015年5月18日以被告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代强、王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林申请撤诉是合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林撤回对被告李代强、王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杨林负担。审判员 明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林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