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6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温×与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6376号原告温×,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志亮,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女,1985年5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侯峥,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温×与被告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及委托代理人李志亮,被告汪×之委托代理人侯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经朋友介绍相识,2012年9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脾气性格不和,被告在家庭生活中尽的义务较少,双方结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10月,被告将家中贵重物品搬出并且此后与原告一直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汪×辩称:原告所述原、被告相识、结婚时间属实,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认为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也愿意回家和原告共同生活。被告确实在家中家务做得比较少,以后被告愿意改正,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温×和被告汪×于2011年经朋友介绍相识,2012年9月3日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汪×表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遇有矛盾应妥善解决。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构成破裂。夫妻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温×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对原告温×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温×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温×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 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绪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