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强与曾庆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庆平,王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85-1号申请人曾庆平。被申请人王强。申请人曾庆平因与被申请人王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强名下的琼AX**丰田皇冠轿车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查封。申请人曾庆平提供其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五西路XX新村X幢XXX房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强名下的琼AX**丰田皇冠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符史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