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昌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邵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昌民初字第52号原告邵某。委托代理人邵柏林,临安市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童红英,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邵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判员 张琼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公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