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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0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星夜夜夜总会侵害放映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54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8号楼25层2903。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天星夜夜夜总会,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81号。经营者国金英。申请执行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星夜夜夜总会侵害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二中民三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市天星夜夜夜总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天星夜夜夜总会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天星夜夜夜总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天星夜夜夜总会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575元、执行费824元;四、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市天星夜夜夜总会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