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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云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1974年5月31日出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建设路二街坊**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犯罪于2014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同年4月22日被逮捕,因涉嫌挪用资金犯罪,于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白雪,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白雪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宁润铁(已判决)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成立三门峡市鸣腾肥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担任三门峡市鸣腾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2013年以来,宁润铁先后两次给三门峡市鸣腾肥业公司打款280万元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被告人王某指示鸣腾肥业公司出纳刘某将上述款项中的80万元存入其哥哥王某甲在三门峡银行的账户非法据为己有,将剩余款项部分用于鸣腾肥业生产经营及拆借他人,剩余的20余万元据为己有。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辩解其没有将单位款项占为己有。其辩护人认为指控王某职务侵占罪名不能成立。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宁润铁(已判决)用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资金成立三门峡市鸣腾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鸣腾公司),由被告人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2013年3月12日,宁润铁向其注册成立并控制的三门峡亿通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通公司)财务人员路某某出具100万元借据后,让路某某给王某100万元用于鸣腾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路某某按照宁润铁吩咐于同年3月14日代亿通公司总经理宁长青将银行卡上100万元转给鸣腾公司出纳刘某银行账户,刘某于同年3月19日又按照宁润铁吩咐将该100万元转至王某农行6228492070011424511账户。2013年3月30日,亿通公司灵宝分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分别从鸣腾公司借款70万元(王某农行6228492070011424511账户支出)、亿通公司借款30万元。同年6月5日,张某某将100万元归还给亿通公司。因王某向张某某追要鸣腾公司的70万元,宁润铁向鸣腾公司出具“2013年3月30日借款70万元”借据后,将张某某向鸣腾公司出具的70万元借据归还给张某某。2013年5月16日,路某某按照宁润铁吩咐将宁润铁银行62284920700103022619账户200万元转至鸣腾公司出纳刘某银行账户用于鸣腾公司日常生产经营。2013年5月24日,王某让刘某将100万元存入其农行6228492070011424511账户上由其代为保管,鸣腾公司需要用钱时予以支取。2013年6月14日,王某向鸣腾公司财务人员出具180万元借据后,当日又让公司出纳刘某将80万元存入其哥哥王某甲在三门峡银行的账户抵顶他人银行存款任务。另查明:1、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2月11日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4年4月9日,公安机关立案并口头传唤王某到公安机关,当日对王某采取了强制措施。2、公安机关在依法追缴宁润铁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赃款过程中,分别于2013年7月26日、同年9月18日依法冻结王某农行6228492070011424511账户资金613676.81元、王某甲三门峡银行6224418001597716账户资金880083.69元。3、王某农行6228492070011424511账户既有鸣腾公司资金,亦有个人资金,既用于鸣腾肥业生产经营,亦有个人消费。至2013年9月份,转给刘某20万元用于鸣腾公司生产经营,另支付三门峡市质监局对鸣腾公司的罚款以及鸣腾公司修车、加油、公司人员旅游费用等356950元。4、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亲友向三门峡市处置亿通公司非法集资工作专案组缴款104.733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某供述:鸣腾公司于2012年11月注册成立,公司是宁润铁投资的,他让我当法人代表。2013年3月份我到公司开始负责,他一个月给我工资6000元。2013年3月19日,宁润铁给我银行卡上打了100万元(亿通公司路某某给我转的100万元)用于鸣腾公司的开支。此后,张某某急需用钱从亿通公司借30万,从我这里借70万元。他写了一张70万元借条在鸣腾公司出纳刘某处,他还钱的时候直接还给宁润铁100万元(亿通公司100万元),其中包括我的70万元。宁润铁没有把钱给我,他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把张某某的借条撕掉以后写了一张70万的借条放在刘某处,刘某把借条的原件交给我了。2013年6月份,宁润铁给鸣腾公司用于生产经营200万元,鸣腾公司用了20万元,剩下的这180万元由我保管,我给财务上打的有借据。鸣腾肥业运转需要钱时,我再给鸣腾肥业。因为钱放在财务上,有时候宁润铁会去财务上取,钱由我保管宁润铁取不走,可以确保鸣腾公司用。当时我朋友姚三说他在三门峡银行工作的战友王某乙想要100万顶任务,如果有钱了让我存过去,我就让刘某取了80万元存到了我哥王某甲在三门峡银行开的账户里面。这180万元现在还剩余60多万在我农业银行6228492070011424511这个卡上面。我个人的银行卡资金和鸣腾公司给我转的资金都是交互使用的,这个需要对我所有和鸣腾公司之间的账目进行清算,这样才能算清楚。另供述:我给鸣腾公司现金20万元、报销单据356950.00元,共计556950元。宁润铁买房子从我卡上支出306003.00元,他儿子宁青峰买车从我卡上支出189745.00元。2、亿通公司实际控制人宁润铁证实:2013年3月14日,出纳路某某代宁常青转给刘某的100万是亿通公司的钱,是我给王某的。同年5月16日,王某当时说鸣腾公司进货需要用钱,我让路某某从我农行卡上给鸣腾公司出纳刘某转200万元,这钱也是亿通公司的。我给王某打的70万元的借条是2013年3月30日前后的事,当时灵宝亿通分公司要给别人放贷款,因为资金不够,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是还需要70万元,我就给王某打电话,让她先从鸣腾厂拿出70万借给张某某。王某安排出纳刘某从王某的银行账户上取的现金给了张某某,张某某给王某打的借条。过了半个月,张某某说因为借鸣腾厂70万的事和王某闹翻了,他说70万已经还了,具体怎么还的我不清楚,手续一直没有抽回来。为了不让张某某和王某吵架,我找到刘某,把张某某的欠条抽了,换成我借到70万的借条。另证实:2013年6月份,王某给三门峡银行王某甲账户上存款80万元,我知道这件事,具体谁给我汇报的我记不清楚了。3、亿通公司灵宝分公司负责人张某某证实:2013年3月30日前后,三门峡农村信用社张瑞刚做生意急用300万,月息5分。我给灵宝分公司于希英和宁润铁汇报后,他们都同意做。因为灵宝分公司账上只有200万,宁润铁让我到亿通公司拿钱,结果当时只有30万现金,宁润铁让我到鸣腾公司出纳刘某处取钱,刘某给了我100万元,说其中30万是从亿通公司拿来的。30万的借条我已经给亿通公司财务写过了,我就给刘某写了一张70万的借条。还款的时候是冲账还是把100万转过去,我记不清了。2013年5月中旬,我找刘某要70万借条,刘某让我找王某要。我给王某要借条,她说钱没有还给鸣腾公司,不给借条。我说借的钱已经还给亿通公司了,我又不是借你王某的钱。这之后,王某还给我打电话威胁我,要去我家或者灵宝来找我要钱,我就把这事给宁润铁说了。后来,宁润铁把70万借条给我了。过了些日子,我见到王某说钱都还给你们总公司了,你威胁我要钱干什么?王某说以后不会找我要钱了,当时宁长青、路某某、宁润铁都在场。4、鸣腾公司出纳刘某证实:宁润铁是亿通公司和鸣腾公司的大老板,王某是鸣腾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的基本账户在建行,还有一张建行卡、一张农行卡在我名下也是公司用。王某的银行卡有两张,一张农行卡:6228492070011424511,一张建行卡:6222802541151026025。王某支出鸣腾肥业的费用基本上都是经过这两个帐号。鸣腾肥业从建厂到生产,钱都是亿通公司投的。2013年3月19日,我转给王某农行卡:6228492070011424511账户的100万是宁润铁让亿通公司出纳路某某转给我说让鸣腾肥业用。过了几天,宁润铁又让我转给王某,说他欠王某100万元,鸣腾公司的账目没有记录,相当于宁润铁个人给王某100万元。同年3月25日王某让我从他的卡上分三次给夏总支付(好像叫夏荷)鸣腾采购原料费用273600元(相当于鸣腾借王某273600元)。2013年3月29日和3月30日,张某某借钱的时候,王某让我从她卡上取出了这100万元剩余47万元,还给了我4万元现金,我又拿鸣腾公司的19万元共计70万元借给了张某某。过了一些日子,王某把鸣腾公司替他给张某某的19万元给了鸣腾公司。借给张某某的70万元全部是2013年3月19日宁润铁让亿通出纳路某某给王某的100XX面的钱。我后来向张某某要过几次,王某也找张某某要过几次一直也没有还。后来宁润铁以他名义又写了张70万的借条,把张某某的借条换走了。至今在鸣腾公司账目上面没有鸣腾公司替宁润铁归还王某这笔70万元的记载。后来张某某把钱还给亿通公司了。2013年5月22日,宁润铁让亿通公司打到我卡上一笔2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鸣腾公司用了20万元。2013年5月24日,王某说剩余的180万元由她保管,因为钱放在我那里,宁润铁还会要走,所以由她保管能保证这180万元不被宁润铁拿走,鸣腾公司需要用钱的时候再给王某要。2013年5月24日,我转到王某农行6228492070011424511账户100万元;同年6月14日,王某让我给他哥王某甲三门峡银行账户转80万元,听她说给王某甲的朋友顶存款任务。王某写的有借鸣腾肥业180万元的借条。王某从鸣腾公司借走的180万元没有归还鸣腾公司,但是有些单据冲抵,有些银行转账给鸣腾公司用。2013年7月4日、7月10日,王某分两次给我卡号:6228462070013777714转过20万元(每次10万元)用于鸣腾公司的支出。2013年7月31日,公安机关把鸣腾公司的前期账目查封了,2013年8月底到9月初期间,王某给我了一些票据。有宁润铁的70万的借条,2013年6月三门峡质监局对鸣腾公司的罚款2万元,鸣腾公司的借款,修车、加油、吃饭、公司人员旅游费用,宁润铁宝马X6豫MN94**和宝马740修车款以及王某代表鸣腾公司给宁润铁父亲过寿、宁润铁儿子蛋糕房开业、宁常青女儿结婚上礼等婚丧嫁娶上礼款共六笔,大概金额有125万。她当时给我说,这些钱是用在鸣腾公司的,因为出事了,没有来得及报销,把这些票据给我,让我给她开鸣腾公司的收据。王某在经营鸣腾公司期间,每月工资6000元,有工资表。我2014年3月份到鸣腾公司之后,任出纳还兼职司机,王某觉得我工作量大,干的不错,每次领工资之后,从她6000元工资中给我1000元。我总共在鸣腾公司开了六个月工资,王某从她的工资里边一共给我了6000元。5、鸣腾公司会计宋某某证实:2013年5、6月份,亿通公司给鸣腾公司转了200万,钱转到刘某的个人账户上,鸣腾公司用了20万。后来,王某让刘某把剩下的180万转到她的个人账户上了,王某给公司出的有借据。我在公司帐上都做记录了。这笔钱转给王某后至鸣腾公司7月31日案发前,王某又给鸣腾公司转了2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活动,其余的大多是用单据冲账,我记得数目最大的一笔是给刘某转过来十几万修车钱的单据冲账。王某把公司的钱转到她个人账户上,是因为王某觉得星期六、星期天用钱不方便,就开了一个账户,让刘某把公司的钱转到她自己的账户上用着方便。后来是因为宁润铁老是来鸣腾公司借钱,宁润铁向刘某要钱刘某不能不给,王某就让刘某把公司的现金都转到她的个人账户上,刘某用钱再到王某那里取。这样能确保这些钱不被宁润铁拿走,能用于鸣腾公司的生产经营。6、亿通公司的会计卫某某证实:张某某于2013年3月30日从亿通公司借款30万,记账凭证内留有张某某写的借条复印件(因为30万还了,原始借条给张某某了)。2013年6月5日,灵宝分公司于希英卡给亿通公司宁常青卡上(农行:622848207221167710)分三次转款300万是灵宝分公司还给三门峡亿通公司的借款,其中含张某某借亿通公司的30万元和鸣腾公司的70万元,在宁润铁名下。因为鸣腾公司2103年3月14日从亿通公司借款100万是打到鸣腾公司出纳刘某的帐户上的,宁润铁写的借条。张某某还给鸣腾公司的借款70万就直接冲宁润铁的借款了。2013年3月14日给鸣腾公司转款100万是宁润铁直接交代公司出纳路某某办的,所以是他写的借条。2013年5月16日,路某某代宁润铁从卡号:6228492070010302619的银行卡给鸣腾厂出纳刘某账户转款200万元,亿通账目没有这笔200万转款记录。7、亿通公司出纳路某某证实:2013年6月18号记账凭证,灵宝公司还款100万元,其中包括张某某从公司借的30万元和从王某处借的70万元,70万元记宁润铁名下。2013年3月12日从宁常青卡上给刘某转的100万用于鸣腾公司购买原材料用,宁润铁给亿通公司写的借条。8、证人王某甲证实:2013年上半年,我妹王某让我到三门峡银行开个账户,我就和在三门峡银行的战友王某乙联系,在三门峡银行崤山路的市行营业厅办了张银行卡,办好之后我把卡拿回放在家里,具体什么时候把银行卡给王某的我想不起来了。王某乙在三门峡银行文明东路营业所上班时给我说过拉存款的事,但是我也一直没有给他拉来过存款。我在三门峡银行这个账户一直是王某在用,我本人没有使用过,不知道这80万元是怎么回事9、证人王某乙证实:2013年5、6月份时候,我跟王某甲说亲戚朋友谁有钱能不能存到我们银行顶我的存款任务,他说行。我就拉着他到我们三门峡银行的营业部办了个存折,只是开了个户,没有存款。开完户,他跟我说看今天能不能把钱转到这个存折上,转不了就过两天转。后来我也没在意,我们单位的局域网可以查到顶我任务开立的存款账户的余额,没事的时候我就查查,月底前我查的时候发现王某甲的账户上有80万块钱。另有鸣腾肥业记账凭证、借据;宁长青、刘某、王某、王某甲银行账户明细和网银交易明细、银行卡取款凭条;鸣腾公司应收账款明细账、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鸣腾公司2013年8月28日收到王某冲账单据若干记账凭证;王某亲友2014年5月15日交亿通公司非法集资工作专案组人民币1047332元特种转账凭据;三门峡市公安局亿通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立案决定书、王某涉嫌挪用资金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破案报告及被告人王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负责鸣腾公司生产经营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80万元存入以其哥王某甲名义开设的账户,抵顶他人存款任务,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王某银行账户的200万元以及存入王某甲账户的80万元,其中100万元由鸣腾公司实际控制人宁润铁让亿通公司财务人员转入,另180万元被告人王某让鸣腾公司财务人员分别转入本人和存入王某甲账户并向财务人员出具180万元借据,而本人账户资金亦用于公司经营支出,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上述款项的故意,且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王某采用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将其中款项非法据为己有。故指控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在公安机关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故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但鉴于至公安机关冻结该账户款项之日,挪用款项时间为三个月零五天,未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且其亲友积极退缴挪用资金,可视为其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经合议庭评议,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王某亲友退缴的挪用资金由三门峡市处置亿通公司非法集资工作专案组依法处理,解除冻结被告人王某及王某甲银行账户资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贾丽虹审 判 员  杨志伟人民陪审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史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