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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龙法执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被执行人余金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余金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龙法执字第98-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珠池路。法定代表人陈逢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旭生,广东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余金苞,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丽日庄东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被执行人余金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余金苞承租的房产位于汕头市绿茵庄35幢405房实施强制执行,交付还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管业,并裁定冻结、扣划了余金苞银行的存款人,付还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房产占用费21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合共2150元。同时,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放弃本案的相关利息,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汕龙法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朝晖审 判 员  姚加亮代理审判员  林展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庄洵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