灞执字第0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郝桂芹与王有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桂芹,王有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灞执字第01242号申请执行人郝桂芹,女,1947年10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有奎,男,1969年3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郝桂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有奎向申请执行人郝桂芹支付案件款16166.5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2015年4月8日从被执行人王有奎银行账户分别扣划回案件款11309.5元、1700元,现已向申请执行人郝桂芹全额发放,本案尚有3157元未受偿。因被执行人王有奎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执字第012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