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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850号原告:王某,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麦某,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告王某诉被告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底相识,次年开始恋爱,于××××年××月××日自愿结婚,××××年××月××日生下儿子麦某乙。由于婚后被告沉迷电脑游戏,性格暴燥,对原告疏忽照顾,现彼此积怨太深,感情完全破裂,因此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麦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每月探视最少4次,寒暑两假可带去旅游。被告麦某辩称:不同意离婚。从认识原告到生下儿子,原告一直是很贤惠和顾家的女人,双方感情一直很好,直到2013年间原告开始比较忙,双方沟通出现些问题。被告对原告是有感情的,虽然有矛盾和误会,希望改进自己,与原告多沟通,给儿子一个完整的家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底认识,于次年相恋,于××××年××月××日自愿在广州市海珠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麦某乙。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靠夫妻双方共同维系。原、被告双方相识、相恋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了儿子。虽原、被告近年因为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造成夫妻关系紧张,但并未导致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明确表示希改进自己,与原告多沟通,且双方对儿子均怀有难以离弃的骨肉深情,只要原告能消除离念,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沟通、多互谅互让,改正自身的不足,多为儿子的健康成长着想,达成一致的家庭目标,共同维护家庭幸福,用心经营夫妻感情,共同抚育儿子成才,夫妻关系是可以维系的。鉴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麦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梁伟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