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姚文乾与卜琼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文乾,卜琼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元民初字第608号原告姚文乾,男,41岁,汉族。被告卜琼霞,女,41岁,汉族。原告姚文乾与被告卜琼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缪建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文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卜琼霞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姚文乾诉称,2013年11月8日,被告卜琼霞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元,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卜琼霞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卜琼霞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8日,被告卜琼霞向原告借款8000元,并出具一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借条载明:“兹向姚文乾借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卜琼霞2013.11.8”。嗣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双方由此发生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一张及庭审笔录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姚文乾提供的由被告卜琼霞署名一份借条来源合法,该证据已证明了被告卜琼霞向原告借款8000元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卜琼霞返还借款本金8000元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卜琼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给原告姚文乾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元。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卜琼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缪建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 娴附本判决书依照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