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江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肖启美诉魏祖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启美,魏祖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第322号申请人肖启美。被申请执行人魏祖元。本院在执行肖启美诉魏祖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开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开江民初字第8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肖启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魏祖元自愿履行全部执行标的款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开江县人民法院的(2015)开江民初字第84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先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