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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淑芳与王振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芳,王振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张淑芳,女,生于1956年8月17日,汉族。被执行人王振蓉,女,生于1971年10月3日,汉族。本院(2014)合江民初字第1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振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振蓉有自购的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王振蓉自购的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茂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