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淑芳与王振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芳,王振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张淑芳,女,生于1956年8月17日,汉族。被执行人王振蓉,女,生于1971年10月3日,汉族。本院(2014)合江民初字第1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振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振蓉有自购的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王振蓉自购的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茂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