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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宁中民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与菏泽市天时达物流有限公司、阜阳市久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贤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菏泽市天时达物流有限公司,阜阳市久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贤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宁中民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张健,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军,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菏泽市天时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祥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绍景,菏泽牡丹众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久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广昌,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贤学。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菏泽市天时达物流有限公司、阜阳市久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贤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金美审判员  孙 兰审判员  陈继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立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