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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调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徐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调民初字第178号原告徐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崔常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娟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