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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少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少民初字第45号原告张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韩某,居民。被告张某乙,个体业主。系原告之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抚养费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马登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自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