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少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少民初字第45号原告张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韩某,居民。被告张某乙,个体业主。系原告之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抚养费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马登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自力 搜索“”